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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有哪些?
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问题是现在很多财务专员日常工作中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今天上元会计君就和大家学习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知识。
1.相关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起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不再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这里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除了以上三大类,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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