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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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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8-10 08:21:26 来源:固装家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执法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郭天赐在和平镇甘肃物产物流园附近涉嫌从事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生物柴油活动。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生物柴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生物柴油7.02吨,并处罚没款93770.4元的行政处罚。

  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榆中兴堂餐厅涉嫌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爽口腰花等33种食品原料,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甘肃世贸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该特定种类设备,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州市土门墩植物油储备库有限公司生产的“祥源纯香菜籽油”经国家监督抽样检查判定为“不合格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植物油83桶(5升/桶),并处罚没款50254元的行政处罚。

  兰州华云酱菜厂生产的“酱腌菜”经国家监督抽样检验判定为“生产经营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酱腌菜139袋(1000克/袋),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其门户网站网页显示有“做完手术立即下地行走”、“效果显著、无一复发”、“无后遗症”及“不失败修复案例”等广告词,该医院涉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没款26415.08元的行政处罚。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兰州雁滩家具市场物业收费人员涉嫌存在对该市场停车不足30分钟的摩托车收费2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兰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公告》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没款254248元的行政处罚。

  兰州巨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经国家监督抽样检验判定为“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0731-2003《鸡精调味料》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款之规定,皋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没款50832元的行政处罚。

  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榆中康秀杰化妆品零售店时发现,标签内容不符的“修复霜”“保湿霜”“祛痘药”等化妆品8种,自制标签32张,涉嫌存在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化妆品经营者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没收自制化妆品17瓶(罐),自制标签32张,并处罚没款30864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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